付强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一案成功判缓
来源:付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量:639

付强、秦陆路刑事辩护专家团队
一、检察院指控事实:
枣庄市X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等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陈某、金某等人利用“天骄”等木马程序推广挂有木马的网页,游戏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被告人吕某收购张某、黄某等人出售的忘了游戏玩家的账号、密码,窃取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材料、游戏币等出售牟利。陈某负责为金某等人假设“箱子”提供维护,防止黑客攻击,上述各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形成一个由提供侵入工具、提供技术服务、通过网络推广扩散盗号木马,销售窃取的数据及最终通过“洗信”变现的违法产业链条,牟取大量非法利益。
二、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办案经过及分析:
1、接案:陈某家属找到付强、秦陆路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要求委托团队作为陈某辩护人,委托时,家属希望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并争取到缓刑。
2、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本团队在接案时,委托人尚处于羁押状态。在会见完委托人后,本团队即赴枣庄市X区公安局与办案警官联系,争取取保候审。通过会见委托人及办案警官,本团队当天即出具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再次赴公安局争取取保候审。一周后,申请被认可。成功取保候审。
3、阅卷及专业分析:由于该案系新型犯罪,付强、秦陆路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在接受该案后,由于曾经多次办理该类型犯罪,故利用团队特有的对网络犯罪、网络服务器架设、维护更为了解等便利条件认真阅卷。在阅卷过程中,确定了两个阅卷重点:一是,着重注意审查账户明细、服务器登录日志、聊天记录等新型证据类型。二是,对传统的供述、证人证言进行剖析。
阅卷后发现本案案情重大,陈某涉及的数额达数百万元,参与窃取的账号信息数量也非常大,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要争取缓刑难度很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情节犯。在刑法理论中,情节犯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治。前者规定的是行为违法性的“质”,后者规定的是行为危害程度的“量”。情节犯就是这个“质”与“量”的统一。本罪名中“情节严重”就是对构成本罪社会危害性“量”的规定。因此,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的上述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前四种情况由于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的、可量化的后果,因此在理解和实际运用上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对于第(五)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理解和认定,确实比较困难的,也是争议最大的。从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上说,该等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应当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给予具体司法办案人员一定的根据具体个案的客观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余地,授予其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观点:从理论上说,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至少包括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手段、潜在危险性等,从实质上判断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有责性是否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既要防止将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随意入罪,又要防止将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放纵犯罪。
在阅卷中,挖掘出下列辩护观点:第一,陈某作用以及从犯角度进行辩护。且由于网络犯罪特有的隐蔽性,各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网络和远程服务登录服务器,所以,在落实具体到哪次犯罪由谁实施上,证据有可能不充分。第二,各嫌疑人均是通过网络购买的虚假账户收款,如何确定虚假账户系本案犯罪嫌疑人。第三,如果仅仅以账户资金流量作为确定犯罪数额依据,不妥。
综合上述阅卷中发现的疑点,辩护律师一一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将辩护方向确定为,罪轻辩护,积极争取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

以上内容由付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付强律师咨询。
付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366好评数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枣庄光明西路1699号枣庄浙商总部大厦1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付强
  • 执业律所: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7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枣庄
  • 地  址:
    枣庄光明西路1699号枣庄浙商总部大厦14层